元旦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昨日,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下发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告诫函明确指出,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食盐产品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记者郑伊琛实习生蔡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