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郭刚华) 经陕西省铜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宣判渭南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袁军晓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袁军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的受贿赃款、赃物,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军晓在担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和索取张某某、高某、陈某某、郝某某、丁某某人民币171万元、美金3万元,已退还丁某某20万元,其中,索取高某人民币30万元;收受丁某某价值9.11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高波价值1.58万元50克黄金金条纪念章一块。共折合人民币201.69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军晓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处罚。其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袁军晓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