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目前修订后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已印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管理办法中明确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幼儿园应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配备教职工,保证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准,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等。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严格落实《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不得违规乱收费。
在市级教育、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准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准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不同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坚持儿童为本,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的要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能够有效落实。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认定程序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
市级审核通过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发文认定,同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