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 成全勃)不满城管用链条锁锁住了自己小轿车的车轮,并当场收取罚款,西安律师王军科冲冠一怒讨说法,将西安市雁塔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违法停车通知单》,返还罚款200元。6月28日下午,王军科来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据起诉状称:5月30日早上,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科驾驶自己的的小轿车到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法院周边没有停车场,无奈将车停在翠花北路辅道上。10点半开完庭,发现车辆的左前轮被链条锁锁住,在车的左窗玻璃上贴有两张条子,其中一张是雁塔城管开出的罚款200元的《违法停车通知单》,另一张为告知单,内容为“车轮已锁”。王军科随即拨打贴条上留下的电话,要求处理。不一会儿来了城管队员,王军科要求来人开具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被拒,遂当场缴了200元现金,收到了一纸处罚收据。
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得为。王军科认为,城管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锁车轮的强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据。自己的临时停车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但是根据该法第九十王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而法律并未授予锁车轮的权利,城管锁车轮是“自创法律”,是一种践踏法律的行为。
同时,城管当场收缴罚款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原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而根据该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仅限于三种: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本案完全不具备这三种情形之一。
王军科坦言,作为律师自己的违法停车行为事实清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城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理应作到目的正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适当,否则其行政行为当属无效,应予撤销。
对于本案的进展,陕西传媒网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