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嘉)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告,就《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西咸新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

  对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受让人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对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含原宗地出让时无需配建公租房的),受让人现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差额的10%补缴配建资金;如原宗地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受让人现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

  对宗地受让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与市住建局签订实物配建公租房建设合同的,经申请也可按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建资金。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西安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和人才房的项目建设、租金补贴、运营管理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出让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须在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西安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再与西安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使用性质或规划指标调整的,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0日内,持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西安市住建局签订易地建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