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宝鸡讯(记者 鲁鹏飞)近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宝鸡市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代理“火神山”注册商标行为的转办函后,当即指派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给予涉事公司警告及一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负责人警告及2000元罚款。
据了解,收到转办函后,执法人员当天即联系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依法立案,对案件实际代理人王某和申请人西安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均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调取了有关证据。经立案查明,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理人王某在2月13日疫情防控期间,接受了西安某食品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第29、30类(食品类)汉字“火神山”商标,第29、30类汉字“雷神山”商标,并接受了其个人微信转账支付的代理费用。立案查处时,“火神山”2件商标申请已经主动撤回,“雷神山”2件商标未缴纳申请费用,视为撤回。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为抗击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新建的医院名称,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全民战“疫”的重要标志,象征着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坚定决心。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接受代理除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其他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体申请人关于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申请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的在先权利,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感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但仍于2020年2月13日接受申请人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共计4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和《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注册和运用商标,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即不得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宝鸡分公司警告及一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负责人王某警告及2000元罚款。
下一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和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执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加大对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