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昨天上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武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某、武某韦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又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0元不等。
新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武某与武某韦、武某超、张某飞等人预谋,决定组织人员以“仙人跳”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后经武某联系,形成了由被告人赵某科联系提供卖淫人员,由被告人武某韦、张某飞等作为带队人,由被告人武某超等为司机,由被告人马某、李某等人为卖淫人员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在获得上线推单手提供的嫖客信息后,由武某分派任务,带队人与司机、卖淫人员组成行动组,一同驱车赶至招嫖人员所在的宾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或发生完关系后告知带队人,带队人遂带领司机至房间门口,卖淫人员随即打开房门并趁机离开现场,带队人与司机便采取语言恐吓、打电话叫人等暴力、威胁方式向嫖客索要“上门费”、“服务费”等“二翻身费用”。所得上述收益,上线推单手分得嫖资的70%,赵某科及卖淫人员分得嫖资的30%。
新城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武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