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记者10月24日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规模、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合理合法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撤并学校

  要征求专家家长师生意见

  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撤并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等方式进行。

  新建居民区

  不规划学校幼儿园不立项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上述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学校周边300米内

  不得新建集贸市场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应当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充分考虑校园周边公共安全。学校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本报记者 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