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晴悦)近两年,电子烟风靡年轻消费群体,一些人从中看到了“商机”,做起了代购、销售电子烟的生意。但是,代购销售电子烟,这事真的靠谱吗?近日,男子刘某就因这一行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刘某是一名导游。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王某,在闲聊过程中,王某知道了刘某经常去日本,便让刘某给自己带些烟弹。之后的3个月,刘某在往返日本期间,陆续给王某带了30条某进口品牌电子烟。这些烟经王某转手再销售给其他人。此外,刘某还向微信好友销售从境外代购的烟弹。

  2018年10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到举报,称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内有人非法销售卷烟。当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其供述所销售的卷烟一部分是从刘某处购买的。之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也被抓获。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另案处理)。

  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能否认定为“烟草”?雁塔区检察院认为,2017年5月,国家烟草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从境外代购的烟弹。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