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万元酬劳替人参加艺考,没想到因无法通过人脸识别仪器被当场“抓包”,成为被告。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代替考试案。

  2019年3月2日,西安市高新区某考点正在举行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在上午的考试中,违纪巡检老师在巡检过程中,发现一名考生的人脸识别无法通过。因为该考生与准考证照片的考生长相十分相似,监考老师误以为仪器有问题,所以在下午考试时,违纪巡考换了一台人脸识别仪器,对该考生进行甄别,但还是无法通过。

  之后,巡考老师将该考生带至考务中心,经过询问,该考生承认她是代替考生唐某参加考试。原来,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艺考生唐某的父亲通过朋友张某联系到曹某,让其找人替女儿唐某考试,曹某随后联系到“枪手”常某。

  经协商,双方约定:常某代替唐某参加考试,事后唐某向常某支付5万元酬劳。2019年3月2日,常某来到西安并拿到唐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次日上午,常某在西安市高新区某考点代替唐某完成了两科考试,下午在替考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遂被抓获。

  雁塔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嫌疑人常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日前,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曹某、张某、常某提起公诉。

  链接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