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西安的建筑物命名可不能再“任性”了,广场、小区……可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指出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办法》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建筑物。

  ▼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建筑物名称通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建筑物名称通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未列入《办法》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办法》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同时,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

  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