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相关条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公开公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自查检查等四个方面加强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
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中与建设工程规划性质、体量不一致,或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条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规划用途、房屋对应的使用年限、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其他证书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在售项目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热销楼盘、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书变更后,必须到预售许可颁发部门申请变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预售许可信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开展辖区内商品房在售项目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是否具备;实际销售用途体量与预售许可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内容是否相符;各类需要公示的证书材料是否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对发现问题要严肃自查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查处,6月底将自查情况报送省住建厅房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