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因借款、委托办事,发生钱款往来,本就是常事。但一笔笔“糊涂账”往往导致双方剑拔弩张,熟人变成了“仇人”。长安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相处几十年的好友最后不得不闹上法庭。

  原告老吕与被告老姜本是多年好友,2014年,老吕的儿子即将结婚,全家人都在为筹备婚事忙碌。老吕想买一辆汽车送给一对新人。老姜向老吕说他可以托人找内部渠道,以优惠价格买车。老吕听闻后很高兴,同年4月10日,他把21万元交给老姜,老姜向老吕写了一张“今借老吕贰拾壹万元整”的借条。之后,老姜托袁某为老吕买车,并将所收的21万元交于袁某。袁某也给老姜打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老姜途观车款贰拾万零伍仟元,原车价贰拾伍万肆仟捌佰元整”,并退给老姜5000元。这一情况,老姜并未告诉老吕。

  同年7月,等了3个月的老吕越等越着急,孩子的婚事不能耽误,只得另购车辆。与此同时,他也向老姜提出要求退还车款。可是,老姜所托之人不能购回车辆,也无法退回。为了把钱要回来,老吕到长安区法院起诉老姜,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承担利息。

  庭审中,原告老吕向法庭提供了被告老姜所打的那张“借条”以及他在银行取款的凭单,证明自己取出21万元交给被告。被告老姜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取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虽写下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借款关系,收到原告21万元是受其之托购买车辆。

  被告老姜向法庭提供了袁某为其所打的“收条”,证明自己已于2014年4月10日将原告的购车款交于袁某。另一人高某又为袁某打了“收条”,证明袁某已将钱交给了高某,让高某帮忙购车。后来,高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购买车辆,将21万元交于被告,尽管被告收款后为原告打下“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属于借款关系,应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表示认同。老姜接受老吕委托后将款交于另一人,并托其为老吕购车,但所托之人并不认识老吕,且老吕也无明示同意第三人办理购车业务,可以确认被告老姜将车款交于他人属于另一委托关系。原告老吕与另外委托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无法主张或追要车款,老姜有义务承担追索损失之责。虽然高某的诈骗案已经报案,但这起刑事案件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联,因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与此同时,被告明知所托之人并非卖车机构,所谓“收条”上的价格也明显低于正常售价,却听信所言,侥幸认为可以买到优惠车辆。作为成年人,被告应该了解如此低价购车是否真实可信,其减价渠道是否合法、可行。而被告老姜仅凭有人已购到低价车就认为购车渠道可靠,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所以原告老吕有权主张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老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老吕损失2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