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晴悦)将偷来的共享单车加以改造后在朋友圈出售牟利,西安鄠邑区一小伙张璐近日因此获刑1年零1个月。

  今年6月2日至8月8日,刚刚成年的张璐伙同王洋(另案处理)采用手机扫码解锁方式,在咸阳市中心广场、渭河三号桥等路段,先后多次盗窃共享单车10辆,价值共计14436元。作案后,二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鄠邑区,使用钢筋剪、铁锤等工具对共享单车车锁及二维码进行拆除并更改车身颜色,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以50元一辆的价格出售,将其中4辆单车出售、抵账及赠予他人。

  在盗窃及出售单车过程中,张璐慢慢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家人的鼓励下,于8月9日投案自首。

  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璐使用非法手段盗窃共享单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根据其自首及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