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永锋)省林业厅日前发布通告,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在全省境内划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据悉,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