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受贿

  拨款2万元拿走1万元

  贺某供述,2012年,袁某又找他协调财政资金,他再次提出“需要处理个人开支”。

  甘泉县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说明及相关拨付文件证实,2012年该局由甘泉县财政基建专户向甘泉县看守所拨付财政资金2万元。

  证人牛某作证称,追加的2万元经费到账后,袁某让她将经费报出。“使用的凭证是袁某给我提供的看守所维修的发票,金额为53273.25元。”她说。

  证人王某证实,他在甘泉长期从事维修房屋的小工程。2011年,袁某找他,让他为看守所修房,工程干了二十来天,工程款30000余元。“结算时,袁某称需处理一些费用,让我多开了2万元。”王某说。

  牛某事后分几次将钱取出,再次在看守所大门口将1万元给了贺某。

  这笔赃款的收受情况,贺某本人也供认不讳,并表示钱同样于事后被他用于日常开支了。

   第三次受贿

  在看守所所长办公室完成

  贺某供述,2013年,袁某又来找他给看守所协调财政资金。

  甘泉县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说明及相关拨付文件证实,2013年该局向甘泉县看守所拨付财政资金8万元,其中年初预算2万元,上级专款6万元。

  “袁某主动提出给我2万元‘好处费’,我同意了。”贺某说,过了一段时间,在袁某的办公室内,袁某给了他钱。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们俩,他拿上钱后就离开了。

  证人牛某说, 2014年1月,袁某让她报账并给她2万多元的汽车维修发票及该所的其他支出发票,她共计报出54370.60元。后她将使用汽车维修发票报出的2万余元交给袁某。

  袁某承认,2013年的上级专款款项到账后,他通过虚报该所购买矿泉水、汽车修理等费用的方式,将钱从该所财务上报出。为了表示感谢,他送给贺某“好处费”2万元。

   手上有实权

  经其审批资金才能拨付

  时任甘泉县财政局局长的杨某向办案人员证实,对甘泉县看守所,该局每年除了正常的预算拨付经费外,还从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中给予追加拨付。

  时任延安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的张某向办案人员证实,作为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的贺某与她是上下级关系。延安市财政局只向各区县财政局进行财力补助,不针对具体单位,具体拨付使用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

  贺某虽然只是个股级干部,但有实权。每年年底,他都代表甘泉县财政局到市财政局参与协调与决算,资金补贴下拨后,要经过贺某审批才能拨付给相关单位。

  被揭发检举

  贺某主动交代认定自首

  2014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配合延安市纪委,对袁某进行调查。其间,袁某揭发了贺某利用为看守所协调财政资金而收受贿赂的问题。

  之后,宝塔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将贺某从甘泉县财政局带走。经询问,贺某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延安市检察院指定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管辖该案。2014年4月10日,宝塔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贺某立案侦查,同时对其刑事拘留。

  经过审查,宝塔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年初,贺某在担任甘泉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期间,利用其为甘泉县看守所协调、审批追加财政拨款的职务便利,向该所索要、收受现金共计5万元。

  上述赃款均被贺某用于个人消费等挥霍。案发后,贺某退缴全部赃款。

  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看守所现金,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贺某在侦查机关初步掌握部分犯罪线索但未立案前,经口头传唤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交代全部罪行,且其交代的较多犯罪事实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015年2月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