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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 通讯员 刘晓溪)近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该区法院对王某伤害一案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也是碑林区首例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有重大社会危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做出的强制医疗决定。
2014年12月的一天,在西安市城东的某小区附近,张女士带着儿子正走在去学校的路上,突然一名男子从后面冲上来,一把将张女士拉倒在地,嘴里一边喊着让她跪下求饶,一边用手里的刀朝张女士头上砍了下去,顿时鲜血直流,歹徒见状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精神异常,故对其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其为精神病人,且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10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7亿以上,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庞大。其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严重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800万。据有关部门分析,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将会在50%以上。
为了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危害社会;同时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碑林分局遂以涉案精神病人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西安市碑林区 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确认伤害行为确为王某实施,且经法医鉴定,王某确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意见时,重点对其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通过对王某亲属、邻居进行走访,从中了解到王某小时候因受刺激而患有精神病,并且情绪不能自控,有暴力倾向。在家庭生活中,稍有言语不和,便和家人发生争执,甚至拳脚相向。检察官还了解到,王某老母亲已年逾八十,行动不便,无力看管其子王某。王某虽有成年兄姐,但其兄姐也已年过五十,各自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看,无力照顾王某。其家属还表示,由于家庭困难和精力所限,所以一直未能系统对王某的精神病治疗过,提出希望政府给王某的精神疾病予以系统的检查和治疗。此外,据管教民警反映,王某自被关押以来,性情冷漠怪异,不愿与人交流,经常自言自语,幻想有人要害他。同监室室友还听到王某扬言要报复办案人员之类的话。
因此,综合医学鉴定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因素,检察官认为王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属亦无能力对其管控约束,有强制医疗的必要,遂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决定对王某实行强制医疗。目前,王某已成功被安康医院收治入院,接受系统的精神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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