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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大事记

  从1955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形成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1993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部分地区自主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验,建立了单位、个人双方缴费和个人账户制度,积累了初步经验。

  2008年,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进行了详细摸底测算,基本掌握了改革的关键点,为制定全国改革方案作了必要准备。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2012年至2013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列为2014年重点任务。

  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