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今天(10月20日)早上,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曾某是原西安市房管局第二分局局长,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曾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陕西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77万多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这名男子,姓曾,今年53岁,陕西安康人。曾任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局长、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二公司经理等职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被刑事拘留,经陕西省人民检查院决定,同年12月被执行逮捕。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万多元人民币,因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称,在2009年7月,被告人曾某所在的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二公司准备对西安市西关正街安定坊棚改项目进行开发,陕西华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了与二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通过中间人任某多此向被告人曾某提供过节费,感谢费,车辆、房屋维修费,旅游费等,甚至被告人曾某家人举办婚宴的费用也是张某支付的。

  公诉人:你的妻姐是否在婚宴后把费用给你?

  被告人曾某:给了,我给任某,任某没有要。

  公诉人:最终还是没给任某?

  被告人曾某:我也记不清了,以我之前的供述为准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以及出示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曾某的辩护律师则并不认同,并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

  被告人辩护律师:公诉人指控的以上十项犯罪事实,均不构成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等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恳请法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对本案被告依法判处无罪。

  在上午庭审的最后,被告人曾某进行了当庭陈述。

  被告人 曾某:我在工作当中也有不少的错误,我最近一段时间也在反思,谢谢审判长给我这个机会陈述,我尊重法律的裁决。

  经过法庭辩论、质证环节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会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