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如果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各种其他原因,生活突陷困境,又不在基本社会救助制度的范围内,或者接受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家要给予临时救助。《通知》提出,临时救助制度要2014年底前全面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陕西省是较早探索临时救助工作的省份,政策落实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在陕西进行调查。

  谁受救助

  只要遭遇突发意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武海梅,家住金苑社区的廉租房,是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的城市低保对象。自己有肺结核,家里本就十分困难,“去年1月,孩子在家玩,不小心引发了火灾,幸亏人没事,但家电和生活用品差不多都毁了。”武海梅说。

  不幸突如其来,低保金不过是杯水车薪。所幸,政府的临时救助解了燃眉之急。经实地调查核算,民政部门决定给武海梅临时救助1.5万元,用于维修水电管线、门窗墙面等。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兜底线’,而临时救助则在为社会救助体系‘托底线’。”陕西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说,按照《陕西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无论救助对象是否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不论户籍和家境,“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现了全覆盖,对低保边缘家庭而言,更意味着破除了救助门槛的‘悬崖效应’。”而在遭遇突发性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患危重疾病等情况之外,《办法》中还特别规定,“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同样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陕西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的数据显示,今年1—9月,陕西已实施临时救助10万户次,支出资金1.43亿元,户均救助1426元。

  怎样救助

  出示材料,书面申请并经评议和公示即可

  来自山西省芮城县农村的许超、雷玲夫妇,暂住于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社区,平时负责小区看门和保洁工作。“今年8月下旬,许超在清运垃圾时被车撞伤,送去医院接受救治,家庭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卧龙社区主任伍丽娟告诉记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社区主动上门协助雷玲申请临时救助,经过街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一周之后,在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还未解决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临时救助5000元。”

  “由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委会、社区,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受理并评议、公示,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碑林区民政局低保科科长常晓华说。

  “社区帮我填写了申请表,拿着身份证、暂住证和户口簿,还有收入证明和病历、诊断证明就可以办理。”雷玲告诉记者。

  关于救助标准,《陕西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临时救助具体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以碑林区为例,参照陕西省和西安市规定,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救助档次,一般困难的救助1000元,较困难的救助1000—25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2500—5000元,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资金保障方面,陕西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郭军介绍,陕西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临时救助资金1亿元,市县在确保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的前提下,可从本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如何甄别

  条件和标准需细化,基层管理要更精细化

  采访中,部分基层干部也向记者反映了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普遍面临的现实难题。

  “临时救助对象甄别起来耗时长,慢了又会影响救助效果”,有社区民政专干表示。记者从西安市碑林区了解到,当地民政部门正在草拟新的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对低保家庭等不同救助对象分门别类,对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分别按照家庭财产损失率、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比例等制定了细致的数字量化标准,同时明确了若干不予救助的情形,为基层实践摸索一个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依据。

  作为救助政策基层落实者的县级和县以下民政工作人员,人力、经费有限,而临时救助对象又涵盖广泛,因此主动发现机制还不健全,对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急需培育社会力量、形成救助合力。”郭军对记者说,“陕西省民政部门正筹划在网上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救助对象求助信息,并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

  记者了解到,目前陕西正积极建立由民政牵头,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包括临时救助在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避免困难群众“求助跑断腿,不知该找谁”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