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鲁明志)横山县国土资源局无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保全裁定,在未履行任何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擅自解除了与榆林市高新区禾佳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县榆横工业区三产服务区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并违法处置法院保全的该公司资产,将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巨额土地出让金从专项账户退还给该公司。针对该县的违法事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对横山县人民政府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横山县政府1700万元资金,并要求限期追回并赔偿。
据了解,2013年4月10日,榆林市高新区禾佳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向商人刘某写下一个月期限的借据,借款金额为1700万元,并以榆林市高新区禾佳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名下的横山项目作担保并加盖公司印章。然而,这笔借款拖到两年后李某却一直未还。刘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依法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禾佳公司榆横工业区三产服务区的一块编号为HTC(2012)29号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诉讼保全,其保全金额为1700万元。
榆林中院在接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横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担保借款的禾佳置业公司的土地予以查封,并写明查封期间该地块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抵押、过户等手续。12月29日执行通知书送达横山县国土局并得到签字盖章。
2015年元月,榆林中院对刘某诉禾佳置业公司和李某夫妇立案,经过深入细致的法庭调查取证,2015年8月4日审结此案,依法判决李某夫妇十五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437万元及利息,禾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70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在榆林中院保全审理此案期间,2015年5月7日,横山县政府在第四次常务会议上作出决定,将法院保全的禾佳公司这块土地收回,并与该公司另外的土地总共2626.3713万元的出让金全部退还给禾佳公司(含法院保全刘某的1700万元这块地)。
本属被法院冻结的土地资产,县政府为何擅自处置?4月27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横山县国土局局长姚广林,他解释说,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分了两拨,一拨工作人员知情保全,另一拨工作人员则不知,我没有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汇报,所以导致榆林中院的保全落空了。
在记者采访横山县政府和国土局之后,目前该县纪检司法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