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战鸿 记者 石喻涵)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纪委监委出台的《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办法》)指出,对于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是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是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其他造成严重后果。”该《办法》明确指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被通报曝光。

  “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他确有必须澄清的情形。”该《办法》强调,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澄清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澄清。”西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冯小虎介绍,澄清方式可合并使用,但是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时,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此外,还要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