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切实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医保局在原有按病种付费病种的基础上,新增髌骨骨折等55个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范围。

  新增病种及结算标准在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付费的病例都将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以及医用材料等各项费用。

  患者自愿选择的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参保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进行的临床治疗偏离病种临床路径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程序,仍按原支付方式结算。

  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我市现行的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戳看高清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