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12月2日,西安市周至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正式作出宣判,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马某功获伤残赔偿金近14万元。据介绍,这是我省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获赔近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功刮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功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左题叶、右顶叶)、头皮血肿、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软组织挫伤(腰部、右髖部)等。今年8月,经鉴定,马某功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定,马某功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139939.8元(33319元/年×14年×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有功83880.08元。

  统一标准体现同等尊重和保护

  昨天,该案审判员何文涛法官告诉记者,今年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发布。

  从12月1日起,陕西法院需按照要求,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马某功的案子成为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3倍,马有功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元。他称,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