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考场监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时,收取六个考场给予的好处费,放松监考,使考场考试通过率提高。张某还接受驾校请托,为其学员顺利通过考试予以关照、提供帮助。记者昨日(5月29日)获悉,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张某利用担任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的职务便利,在到咸阳市各考场监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时,多次收取优可考场、咸运考场、渭滨考场、钓台考场、周陵考场、通信考场等6个考场给其个人的好处费共计21.10万元后,放松对上述考场考试的监考,使上述考场考试通过率提高,为考场谋取利益。

  此外,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张某利用担任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咸运驾校、咸阳市大道学校、咸阳市华津学校、陕西捷信学校等四个驾校或其报名点负责人的请托,对上述驾校学员顺利通过考试予以关照、提供帮助,为上述驾校谋取利益,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上述驾校相关人员好处费12.62万元

  张某收受考场的现金21.10万元,一部分直接花用,一部分存于其工商银行卡内,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支出;微信转账收受的12.62万元,一部分微信支付消费,一部分体现转账至其中国银行借记卡内,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支出。

  据了解,在庭审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请求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张某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核室考试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3.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张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张某犯罪情节较重,多次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虽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一审以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