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杨晗)去年的12月26号,媒体曾报道一伙刚20岁的小伙子,在西安市内多家酒店、宾馆,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情。这起案件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后,这些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3月29号,这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从2018年9月开始,杜某某通购买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利用网络印刷招嫖卡片,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西安市的一些酒店分发。同时,通过微信、电话统一对外联系招嫖人员,并以“卖淫女”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多次强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在索要“服务费”、“安全费”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还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辣椒水向被害人面部喷射,持电警棍击打被害人身体,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他们已经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审判长:“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

  其余八名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此案一审宣判后,包括杜某某在内的五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一审认定他们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准确,杜某也不承认自己是该团伙中的组织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抢劫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审判长:“杜某某对抢劫犯罪进行整体谋划,指使其他同案犯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并规定具体的分赃比例,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终,法院作出了二审宣判。

  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