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昌霞出示与丈夫邓昌春的结婚证郭昌霞出示与丈夫邓昌春的结婚证

   新京报评论:搞错被执行人纠正起来那么难?

  陕西安康市的郭昌霞,银行卡里11.5万元被划走,通过警方查明,该款是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区法院执行扣划,原因是另一个也叫郭昌霞的人欠他人债务3年未履行。郭昌霞数次向清苑区法院证明“本郭昌霞不是彼郭昌霞”,清苑区法院却置若罔闻,还一纸通知要求本郭昌霞近日赶到保定参加听证。

  法院执行错了对象,给人制造了麻烦和财产损失,不仅没有一点歉意,也不及时纠正,还理直气壮地要求人家跨省去参加什么“听证”,就令人费解了。那么,法院所说的执行异议真的成立吗?有举行听证程序的必要吗?因此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又由谁承担?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法院执行时,弄清楚“被执行人是谁”是关键,然后才对被执行人名下或控制下的财产采取措施。法院绝不能对与被执行人毫无瓜葛的另一个公民的财产,随意采取执行措施,否则即是司法侵权。因此,本案承办法官所谓正在走“执行异议程序”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涉嫌司法侵权。

  至于听证程序,是在一般调查措施无法查明相关事实,采取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来进行审查的程序。本案中,当地警方稍一调查,即得出了“两个郭昌霞身份信息不同,家庭成员的构成也不同,我们断定不是一个人,是同名同姓的两个人”的结论,根本无举行听证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民事执行错误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而刑事赔偿程序规定,财产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返还金钱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像郭昌霞被划扣的钱及其利息,因此导致的差旅费和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此外,对于本案当事法院弄错被执行人的失职行为,以及之后对待“受害者”郭昌霞的任性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