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央视:河北一法院扣划陕西女子11.5万 因其与欠款者同名
陕西旬阳县女子郭昌霞最近遇上一个烦心事儿:自己银行卡里的11.5万元钱,被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扣划走了,原因是一起发生在保定清苑的经济纠纷。可郭昌霞称自己从未到过河北,也从未和任何人有过经济纠纷,为此郭昌霞来到了河北。
5月26号,在保定清苑区一宾馆,记者见到了从陕西旬阳县刚刚赶到的的郭昌霞夫妇,他们这次是到清苑区法院来说明情况。郭昌霞告诉记者,在4月20号上午她手机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她的银行卡被扣划了11.5万元,她第一反应以为遇上了电信诈骗,到银行咨询才知道是被河北保定清苑区法院扣走了。
十一万多元钱突然就这样没了,郭昌霞感到很蹊跷,为了确认到底是不是真的,她向当地警方报了警。民警调查后确认,清苑区法院有法官到旬阳县执行过案件,钱确实是被保定清苑区法院扣划走的。
在郭昌霞夫妇提供的清苑区法院给银行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郭昌霞在期限内未执行”,所以将郭昌霞名下的存款,扣划到清苑区法院执行局的账号上,而郭昌霞对这个通知书一头雾水。她说自己从来没有到过河北,也没有和任何人有什么经济纠纷。
郭昌霞在银行还看到了,清苑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显示,申请执行人是清苑区的一家模板公司,被执行人分别是隆贤玖、郭昌霞、郭伟,三人是直系亲属关系,住址都是保定的一个楼房项目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郭昌霞银行存款11.5万元。郭昌霞注意到,裁定书上的这个郭昌霞,是1971年8月16日出生,而她提供的身份证显示是1969年出生。
执行裁定书上,郭昌霞的丈夫叫隆贤玖,而她的丈夫叫邓昌春,家庭成员也不一样。
意识到可能是法院搞错了被执行人,郭昌霞夫妇就和来旬阳县执行的法官联系,并在法官的要求下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他们一再解释,并提出异议,但是过了二十多天也没有任何结果。直到5月18号清苑区法院寄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要求他们5月27号到清苑区法院参加听证。
5月27号,来参加清苑区法院的执行听证会的,除了郭昌霞夫妇还有申请执行人和其代理律师。双方在听证会上,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听证会上记者了解到,这起经济纠纷的申请执行人是清苑区的一家模板公司,这家公司将模板租给一名叫隆贤玖的人,但对方一直未付租金。在2013年,双方在清苑区法院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许彦峰表示,法院进行调解时隆贤玖并没有到场,而是自称是他妻子的叫做郭昌霞的女性拿了隆贤玖的身份证和一份授权书过来,但她说自己由于出来匆忙没有带身份证。民事调解时,法官告诉她,因为有授权,她要和隆贤玖对欠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她同意后,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是在协议上面郭昌霞的信息始终不明确。后因在限期内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法院从郭昌霞的账户上扣划了欠款。
郭昌霞在听证会上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来证明自己不是那个被执行人郭昌霞。她的结婚证上丈夫的名字叫邓昌春,二人于1992年1月24日登记结婚。
而郭昌霞对自己并不是执行裁定书上的那个郭昌霞的辩解,申请执行人和其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二人均表示现在的这个郭昌霞,就是他们见过的郭昌霞。
对于这个律师的说法,郭昌霞夫妇怀疑就是将错就错的一种做法。不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除这二人之外,在执行听证会上,当时做民事调解的法官兰铁花,居然也指认郭昌霞就是那时来进行民事调解时的那个郭昌霞。对此,郭昌霞夫妇找到了这个法官进行质询。法官解释说,因为过去两年多了,她是凭印象认定的。
对法官凭印象就确定她是,这样的办案作风,郭昌霞夫妇觉得匪夷所思。郭昌霞一再强调自己没来过河北,更没有见过这个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
让郭昌霞夫妇疑惑的是,在清苑区法院给银行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上,隆贤玖、郭昌霞、郭伟三个被执行人没有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这么重要的信息法院为何不写明呢?对此,当时的民事调解法官兰铁花解释,当时那个郭昌霞应当出具身份证信息,可是她没有提交,对方原告又认可,所以没强求她必须提交。那么,在没有真实的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会从郭昌霞的账户中扣划走11.5万元呢?法院又如何确认这个郭昌霞就是那个欠他人钱款的郭昌霞呢?真正的郭昌霞到底在哪?
对于这些疑问,记者多次与法院联系,但是法院始终拒绝采访,更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出示当时的民事调解书。对于郭昌霞提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和其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对郭昌霞的笔迹、指纹,和被执行人郭昌霞留在法院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
对郭昌霞的遭遇,法律人士认为,民事调解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确定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从生效法律文书上都没有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确定,这样可能导致执行阶段发生错误。在这起事件当中,原告人和代理律师未要求被告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信息,也就是被告人并不明确。另外,在郭昌霞提出异议后,法院应该为了搞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郭昌霞说,她从未收到过法院的调解书。现在她焦急地等着这个鉴定结果,希望能证明自己并不是那个被执行人郭昌霞。(央视记者 王帅南 冯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