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号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他的女儿吴某和家人失去了联系,请求警方帮助寻找。
报警人告诉民警,他的女儿吴某今年32岁,是陕西安康人,离异、单身,失踪前两个月才从老家来到西安。
据家人介绍,吴某这次从老家安康来西安是做生意的,失踪之前她和朋友正在合伙筹开一家服装店。
立案后,侦查人员对吴某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最后的通话记录进行调取,并在吴某家属和亲友的帮助下逐一进行排查,最终确定了三个可疑号码。
侦查人员确定的第二个可疑号码,来自一名何姓男子,其称和受害人是朋友关系,但曾于两个月前发生过一次关系,吴某失踪前称自己已经怀孕并向他要钱,12月7号晚,他去过吴某家并给了3000元现金。
年轻并携带有大量货款的单身女子离奇失踪,让侦查员感到事情并不简单。而最后与吴某有联系的这三名男子,是否会与她的失踪有关呢?
随后,侦查员对三人逐一展开调查。很快,前两名男子由于不具备作案时间,被警方排除。
而从时间上来看,最后见到吴某的,应该是第三个持机人朱晓春,但其称吴某当时来到他家,坐了半小时后就离开了,那么情况是否属实呢?民警调阅了该小区的监控录像,可是并没有发现吴某的身影
随后,侦查员再次就吴某去向问题,向朱晓春进行讯问,但朱晓春始终坚称,失踪女子吴某当晚就从其住所离开了。同时,侦查员在对朱晓春住处进行勘察时,也发现了一些可疑的人体组织。
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朱晓春交代,失踪女子吴某已经被其杀害,尸体也已经被处理。
那么朱晓春是谁?他和吴某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他又为什么要残忍的杀害独身、离异的年轻女子吴某呢?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晓春故意杀人一案。
今年47岁的朱晓春是江苏省吴江市人,案发前为松日电梯陕西营销总部负责人。
1998年,朱晓春来到西安,凭借着工作上吃苦耐劳的劲头,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朱晓春,一步步做到了电梯公司营销部负责人的职位。
按理来说,经过多年在底层的努力打拼,现在拥有一份体面工作、头脑精明的他,是不应该走上故意杀人这条不归路的,那么他究竟和受害人吴某之间有怎样恩怨纠葛呢?事情还得从案发前一个多月说起。
在案发前一个多月,受害人吴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朱晓春取得联系,随后他们俩就经常聊天。据朱晓春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一个人在西安工作,有时会很寂寞,看到吴某主动找他聊天,他感到很开心。就这样两人聊了十多天后,有了第一次见面。
朱晓春说,这天晚上12点多钟,吴某按约来到了他家,当时吴某说自己也想做电梯销售方面的工作,有一些问题想向他请教。
第一次见面后,有家室和孩子的朱晓春就突破了道德底线,和离异后单身的受害人发生了两性关系。朱晓春说但是吴某并没有在他家过夜,接了一个电话后就连夜离开了。
自从10月中旬第一次见面后,两人就开始各自忙碌,朱晓春后来去了陕北出差,直到案发前这段时间他俩再也没有见过面。
就这样,两人删掉了彼此的微信,开始互不联系,按理来说事情到这儿又归于了平静,本不该发生后来的惨案,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会让萍水相逢的他们最终走向恩怨仇恨,拔刀相向呢?
在案发前一天凌晨时分,受害人吴某给朱晓春打去电话,说有事要过来找他商量。
原来在12月7号下午,吴某独自一人去了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晚上回来后,她告诉朱晓春,这个孩子是朱晓春的,让他负责。要求朱晓春赔偿她五万元的损失。
朱晓春说他们发生关系时,有安全措施,自己从内心里认定,这孩子绝对不可能是他的,吴某肯定是在讹诈他,但他与吴某发生关系又是事实,他有口难辩。
法庭上朱晓春称,自己当时身上只有12000多元现金,卡上有6000多元,他让吴某先拿着这些钱,其他钱过两天凑齐后再给,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让他连夜打电话借,由于时间太晚,他打了两个电话,都没有借到钱。
朱晓春说,打完电话后,吴某就让他写了一张五万元欠款的欠条,并承诺在一周之内归还。他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谁知过了会,吴某又提出了一个让他无法接受的要求。
朱晓春说,吴某要求他写一张字据,字据要写明朱晓春强奸了她
一个要求写一个坚决不写,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不让步,于是矛盾也在慢慢的激化,紧接着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有了肢体冲突,朱晓春将吴某推倒在地上
朱晓春辩称,吴某倒在地上之后,就开始大声的骂他,由于害怕深更半夜的吵到邻居,他就去捂吴某的嘴,吴某激烈反抗,双方争执了一会后,他就突然发现吴某没气了。
法庭上,朱晓春坚决否认杀害吴某的事实,他认为吴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与其情绪激动和刚做过人流有关,他只是轻轻的捂嘴,并不足以导致吴某死亡。那么在吴某死亡之后,他又是怎么做的呢?
怒火冲头的被告人朱晓春,在发现受害人没了气息之后,想到的不是施救和报警,反而紧接着做出了骇人的举动。
公诉人:“朱晓春将吴某的尸体拖到卫生间,脱下吴某的衣服在卫生间焚烧,用菜刀和绞肉机将吴某的尸体肢解。朱晓春将部分肢解的尸体组织冲入下水道内,部分肢解的尸体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丢弃在小区楼下垃圾桶内。”
后来,警方曾在小区垃圾堆里搜寻过受害人尸体,但由于垃圾已经经过层层处理和运输,最终还是没有发现。
吴某犯罪手段之残忍,让人胆战心惊,公诉人认为,吴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表示将在休庭后进行评议,择日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