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户民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117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2015年12月29日王某某在户县法院审理马某某、任某非法拘禁案中获赔偿款60000元。随即将该款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户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户县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于2016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吴某某逼迫她打欠条及没能力还款,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认罪,且未还款,故对辩护人辩称酌情从轻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获得赔偿款后亦不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而是挪作他用,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加之被执行人拒不认罪,且未还款,即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惩了拒执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让被执行人知道拒不执行民事案件,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