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首次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刘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刘某称,其丈夫良某多次对其进行家暴,在4月20日对其殴打、凌辱,致使其流产。6月4日其丈夫再次对其进行殴打,限制自由并恐吓威胁刘女士。刘某再次报警,其丈夫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

  6月8日,莲湖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做出民事裁定,发出了第0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殴打、谩骂、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 对其骚扰、跟踪、接触浏某及其近亲属。该保护令期限为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办案法官立即前往看守所向被申请人良某了解情况,向其送达民事裁定 书,并进行训诫、教育和情感疏导,被申请人表示将严格执行裁定内容,接受法院的教育,拘留期满后,其努力缓和夫妻关系,希望得到刘某的谅解。(陕西日报记 者 秦峰 通讯员 詹保余韩武娜 实习生 郭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