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的一场交通事故,让李志德从此不能工作,当时事故认定肇事方单位承担他8个月工资的40%,李志德今年已经70岁,可这不到300元的工资,时隔36年,他仍未拿到手。对此,肇事方单位建议走司法程序。

  李志德,家住高陵县北街宋家巷,回忆起1979年7月6日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他记忆犹新。

  当年李志德35岁,在某工地负责采购各种材料,他记得当时天气正热,下午五六点钟,他骑着三轮车沿西关正街路北由东向西走着,到西安市第五医院附近,被一辆1路公交车从后方撞倒。经医院抢救,李志德捡回了一条命,随后的日子里,他被转到高陵县医院,临床诊断为脑震荡、颅脑复合伤,因为身体原因,李志德不能再工作。

  不能再上班,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李志德出示了一份材料,抬头为汽车二场,其中说明了李志德因事故不能再工作,从1980年2月开始领取劳保,所在单位发放每月工资的60%共计38.84元,汽车二场应付40%共计21.96元,加上生活补贴、月奖、流动施工费用共计39.96元,从3月到10月共计8个月。

  当时处理此事的西安市交警大队第三中队认定结果为,除生活补贴外,其他按相关证明付给,情况属实,并盖有交警队公章。减掉生活补贴5元,8个月工资的40%共计279.68元。可就是这不到300元,36年后,李志德仍未拿到手。

  至于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李志德能拿到多少欠款,老人已经不想计算,只希望自己的事情能有一个说法。记者联系了西安市公交一公司,也就是原有的汽车二场,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时间已久,当年的汽车二场经过了多次组织变更,并且当年的肇事者已经不在,建议李志德走司法程序。

  对此,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王奇律师认为,这件事属于人身伤害,最高诉讼时限为20年,虽然36年已过时限,但这并不代表李志德无法胜诉,如果肇事方注重企业形象,愿意承担责任,不用诉讼时限进行抗辩,李志德还有可能拿到欠款。

  本报记者白圩珑实习生李沅天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