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摩友”

  驾驶摩托车上高速

  被处罚

  因不服行政处罚

  他把高速交警

  告上了法庭

  今天(9月8日)上午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原告陈先生诉称,2020年7月5日中午,自己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陕西省临潼收费站驶入高速,7月5日下午17:38分在十天高速公路安康收费站驶出高速时,被安康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以违反禁止标志标线为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处理。

  陈先生认为,两轮摩托车不属于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临潼收费站入口处并未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的标牌。因此,陈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安康高速交警大队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在安康境内高速各收费站入口处设有摩托车禁止驶入通行高速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交通信号,所有机动车驾驶人都应遵守。正如法律规定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的通行条件,并不能理解为机动车可以在城市任何道路上任意通行,仍应按照相关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因此,陈先生驾驶摩托车在安康境内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违反交通标志,应予以处罚。

  庭审中,当事双方就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