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物业问题引关注 

  三类车辆进入小区临停 不得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禁止变相收费、捆绑收费、强制收费。”《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业话题近期引发群众关注。近日,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陈晴律师向前来咨询的业主们集中讲解了部分热点物业问题。

  调价程序未履行完 按原标准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履行调价程序,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自愿缴纳除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房、车位空置超一月 物业费打七折

  三类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取费用。即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车位上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代收费用 不得收取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的正常使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