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

  严禁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日前,西安市资源规划局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西安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

  西安市将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对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依规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经镇政府(街办)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同时,西安市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最新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通知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