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石喻涵)记者昨天从省高院获悉,12月10日上午10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室主任胡传祥行贿、贪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胡传祥犯行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传祥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李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违规将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置业分公司开发的四栋楼位先后转让给其控制的西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告人胡传祥为感谢李某某和马某某的帮助,自2012年至2017年间,先后13次送给李某某共计2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先后4次送给马某某共计500万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胡传祥任汉中市汉台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个人花费合计26.191365万元以公务开支名义在单位报销,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传祥在与西安天地源公司和西安置业分公司开发的楼盘转让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2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胡传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传祥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