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年底,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日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被判罚款50万元,公司法人兰某吉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被告人兰某吉,2018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商洛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该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被告人兰某吉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4月16日提起公诉。洛南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查明,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兰某吉,在收购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属企业长安制药厂时,为了得到时任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薄某某的帮助和支持,顺利取得长安制药厂土地使用权,于2006年年底的一天,由被告人兰某吉代表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送给薄某某人民币10万元。随后在薄某某的关照下,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收购长安制药厂的各种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并安置了下岗职工。

  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兰某吉,为了让时任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局长邵某某帮忙将长安制药厂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4、5月份、2011年中秋节前后送给邵某某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在邵某某的帮助下,长安制药厂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金融用地,并可建设经济适用房。

  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兰某吉,在办理其公司吉源水岸都市花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因存在边角地未征收问题,为了能够通过规划许可,请时任西安市规划局总工程师王某某帮忙,于2010年9、10月份,由被告人兰某吉代表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随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吉源水岸都市花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以审议通过。

  经查,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兰某吉先后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兰某吉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记者注意到,检方提供了将近100余份文件、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

  洛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兰某吉系被告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系被告单位行贿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被告人兰某吉犯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兰某吉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兰某吉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因考虑到被告人兰某吉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故对被告人兰某吉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观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洛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西安吉源房地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兰某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