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日前公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安将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违规操作单位将被处3万元以下罚金。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6日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此外,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的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

  《办法》规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

  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单位为管理人;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人;

  城市道路,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人。

  管理人将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如何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需要提醒的是,《办法》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合理设置容器禁止混合收集

  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禁止将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贮存。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外,应当及时移交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

  禁止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类相关标准,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分类运输车辆实行日常养护,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

  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处理,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大型农贸市场、果蔬市场、超市、公园内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可以由经营单位采用技术手段就近就地处理。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纳入个人征信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西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对违反《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有关规定,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