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私愤、挟嫌报复,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时任村支书王朝阳指使、雇佣多名被告人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农村正常生产。今年1月30日,经西安中院二审宣判,恶势力头目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终审获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后,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寻衅滋事
犯罪团伙先后5次施暴
2018年11月21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朝阳等涉恶犯罪团伙案。
在法庭上,王朝阳称因选举问题,他与几名受害人产生矛盾,便产生“教训”他们的想法。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团伙先后实施了5起犯罪活动。
2017年10月的一天,王朝阳找到王某,在村附近一辆车上商量如何“教训”村委会主任巨玉峰。王朝阳指使王某找人将巨玉峰打伤住院。10月底的一天,王某、赵某带领杨某、刘某等5人在西安租车后,驾车至巨玉峰家附近盯梢寻找。11月3日晚8时许,王某伙同杨某、刘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在巨玉峰家前院内将其腿部打伤,之后这伙人一起驾车逃离。巨玉峰右膝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巨玉峰被打后,王朝阳与王某见面,商量找人“吓唬”村委会委员魏坚。69岁的魏坚曾任村委会主任多年。11月8日9时许,杨某等人乘坐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一网吧与王某会合,后驾车至魏坚家门口,杨某、刘某等人各持洋镐把冲进魏坚家,用洋镐把打魏坚腿部数下后驾车逃离。魏坚经鉴定属轻微伤。
2017年11月份,王朝阳打电话指使王某到村民巨成辉家放火毁坏院中停放的车辆,巨成辉也是村委会委员。11月28日3时许,杨某、毛某等人驾车在西安购买汽油后,与王某会合,随后开车至巨成辉家附近,杨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和汽油下车。在巨成辉家门口,毛某翻墙进入巨成辉家前院,在停面包车的地面上将汽油一直倒到大门口,然后翻出院子,由杨某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引燃面包车。后这伙人驾车逃离。
暴力犯罪
两名受害者曾两次被打
2018年3月份,王朝阳再次与王某见面协商第二次殴打巨玉峰。随后,王某指使赵某再次殴打巨玉峰,并约定事成后支付1万元酬金。
3月12日7时许,杨某等人再次至巨玉峰家附近,杨某、刘某手持砍刀,赵某某等2人手持洋镐把冲进巨玉峰家。由于巨玉峰躲进卧室,该伙人用脚踏、用刀砍了几下卧室门,然后逃离。
3月27日晚7时许,根据王某的指使,杨某、赵某等人驾车至魏坚家门口,杨某手持砍刀、刘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冲进魏坚家,魏坚腿部被打后竭力反抗,持铁锨将其中一人头部打破,将其他人赶出,这伙人才驾车逃离。经鉴定,魏坚此次损伤属轻微伤。
除此之外,周至县检察院还指控王朝阳先后三次支付给王某4.6万元。其中,在魏坚第一次被打后,王朝阳在西安药厂十字一舞厅给王某2万元,在巨成辉的车被烧毁后,王朝阳给付王某1.5万元;在魏坚被第二次打伤后,王朝阳支付给王某1.1万元。
否认指使他人
一成员作案时不满18岁
2018年3月28日,该系列暴力犯罪团伙的8名成员全部被抓获。
据介绍,该案系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后,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8年5月4日,王朝阳等8人被周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以王朝阳、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后成员相对固定,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临川寺村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同年11月21日,周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包括王朝阳在内,在出庭受审的5人中(其他3人另案处理),除1人被公诉人指控犯寻衅滋事罪外,王朝阳等4人被指控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王朝阳只承认曾找过王某让“教训”一下受害人,否认指使王某找人伤害巨玉峰等人;王某则称自己不懂法,因为与王朝阳家是邻居,关系好,才答应给王朝阳“帮忙”的,于是找到了赵某,赵某又找来了其他5人。对于王朝阳给的钱,王某辩称,都用来租车、吃饭了。
据了解,去年实施犯罪时,王某才领了结婚证,而涉案的8人中还有未成年人,其中此次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一名小伙去年作案时还不满18岁。
4被告上诉
犯罪集团案二审获刑
周至县法院审理的该起寻衅滋事、放火案系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对首要分子王朝阳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4名成年人分别判处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被告人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七快”机制,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进行认真评议。
经二审确认,上诉人王朝阳对村委会成员举报其违法违纪怀恨在心,为把持在村委会的地位,指使上诉人王攀伤害、恐吓3名村委会委员,王攀又纠集上诉人赵章金,赵章金又纠集上诉人杨康、原审被告人赵田广及3名未成年人,于2017年到2018年期间多次持洋镐把、砍刀冲进临川寺村村委会委员巨某、魏某家中,将巨某膝部打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后果,两次将魏某打成轻微伤,一次翻墙入院将汽油泼洒在另一村委会委员家院内并点燃,致使一面包车局部烧毁。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王朝阳等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放火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