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哲)2003年12月,商洛市柞水县马台乡田丰村二组村民柯长桂投毒杀人案,商洛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柯长桂及家人不断申诉、上访,早在2005年5月,本报曾以内参《这起投毒杀人案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进行了报道。该案经过三级法院7次审理,7月1日,商洛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判决柯长桂无罪。

  据了解,2002年6月3日,柞水县公安局曹坪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田丰村二组村民郝某某死在路边,死因不明。经尸检和刑事技术鉴定,证明系毒鼠强中毒死亡。2003年2月24日,同组村民柯长桂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依法逮捕。商洛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长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38.4元。宣判后,柯长桂及郝某某家人均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6日,省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柯长桂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商洛中院重审。

  而商洛中院并未按省高院的裁定对此案进行重审,却将该案交由柞水县法院审理。柞水县法院在未取得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后被告人柯长桂再次上诉。商洛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柯长桂及家人并没有放弃,仍然继续申诉,同时,向媒体和上级部门反映。2005年5月23日,本报内参《要情反映》进行了报道,指出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2015年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商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客观证件证明柯长桂有罪,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柯长桂投毒杀人的事实,7月1日,该院宣判柯长桂无罪,14年的错案终得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