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卜江又一次提议出去抢劫,被告人陈峰、王辰同意后,三人伙同卜某(在逃)第二次驾驶那辆比亚迪车,强行将被害人魏某拉到车内实施殴打,抢走现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两次抢劫作案,共计价值7391元。

  本报通讯员白小毛王静报道 6月21日,榆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卜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峰、王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0月2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卜江在喝酒时提议出去抢劫,被告人陈峰、王辰同意后,由被告人卜江驾驶王辰所有的黑色比亚迪车,用塑料胶带遮挡住了车牌。三人开着车一路窥视,伺机在人少的地方瞅准“目标”下手。当到了榆阳区银沙路一幼儿园门口附近时,发现有一名穿着时髦的女子黄某,便强行将她拉到车内,抢走现金、挎包、手机等财物。2015年10月5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卜江又一次提议出去抢劫,被告人陈峰、王辰同意后,三人伙同卜某(在逃)第二次驾驶那辆比亚迪车,强行将被害人魏某拉到车内实施殴打,抢走现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两次抢劫作案,共计价值739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