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市民李先生来到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东风雪铁龙4S店,想买一辆东风雪铁龙C4L轿车。

  李 先生到达4S店后,销售顾问接待了他。在仔细看了C4L展车后,李先生表示需要贷款购车,销售顾问向他推荐了东风雪铁龙厂家的金融公司贷款,李先生表示接 受。随后双方协商了新车的优惠价格和赠送礼品等相关事宜,销售顾问表示预计交车时间在8月10日。至此双方签订了《商务洽谈及购车单》,李先生交了 5000元订金。

  可是8月4日,该店销售顾问向李先生打来电话,说李先生的贷款没 批下来。此时李先生想到了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询问对方如果申请建行贷款可否得到放贷(不久前李先生出于双重保险的考虑,自己也向建行递交了贷款材 料)。然而对方同样给了否定的答案,并且建行驻该店的业务员也专门向李先生打来了电话,表示李先生的情况,建行也无法批准放贷。在申请不到贷款的情况下, 李先生就不能在这家店买车了。于是与销售顾问协商办理退还订金事宜,该销售顾问表示总经理当时在美国出差,要到8月15日后才能回来,总经理回来签过字, 就可以退款了。李先生想,既然订金可以退,自己又急于用车,就决定去其他品牌试试,看其他店贷款能不能申请下来?结果,他选的其他品牌新车的贷款顺利通 过,并提了车。

  就在李先生等待东风雪铁龙4S店退款的过程中,销售顾问却通知他: 建行9万元车贷批下来了,快来提车。李先生自然说,不买雪铁龙C4L了,要求退还订金。但是这家4S店表示,既然按揭批下来了,不买车5000元订金不能 退。李先生认为,此事是4S店说贷款办不下来,不能在约定日期交车,自己才另寻它路的。而且自己所掏的款项为“订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所以 5000元应全额退还。根据李先生向记者所提供的《商务洽谈及购车单》上显示,所交款项5000元一栏确实写明为“订金付款确认”。退款请求一拖再拖,李 先生一共去店里协商了3次,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了6个多月。

  而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担保法》规定,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也就是说,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 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对于李先生的遭遇,本报将持续关注。

  本报记者成冬丽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