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不是所有商品都可无理由退货,但如果不按规定退货商家将面临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不是所有商品都可无理由退货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网获悉,《办法》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办法》还规定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据悉,《办法》补充三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具体为,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不按规定退货 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看法褒贬不一
针对《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心态如何?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有人表示,新出台网购退货办法很好,不仅约束了网上买东西的店家,又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以前在网上买了有问题的商品,退货流程相当麻烦,有时候退货下来比不退更赔得多,索性就不退了,而现在什么可无理由退货什么不可无理由退货说的很清晰,这也让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作出判断。
一位在网上销售食品的商家向记者表示,网络办法的出台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约束,也是对卖家的一种保护,因为之前经常会遇到拆封的食品无理由退货,办法出台以后,只要按照规定注明,就不会引起赔钱或者商品浪费。
但市民王女士在采访中表示,最稳妥的办法是最好别从网上购买食品、化妆品,因为你不拆封不知道好坏,拆了就破坏了一次性密封包装,这样就不能退货,对于消费者来说便是一次不愉快的网购。
“我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网购达人,每年光在网上购物需要花费好几万,我家人的衣服、家居等等基本来自于网购。但很少网购食品。据近年来食品抽检,网购不合格占据了很大比例。”市民张女士说到,她网购有很多技巧,但不满意想退货的商品有时和商家能协商几个小时,新办法的出台,她觉得有效杜绝了退货纠纷,约束了网络卖家诚信经营,更能提醒消费者谨慎购物。
律师提醒:网购商品注意保留证据
关于网购商品的退货问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辉表示,对于符合《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需理由,直接退货,就如有的商家宣传的“不满意就退货”。
关于消费者担心“食品、化妆品不拆封不知道好坏,拆了就不完好不能退”的问题,丁辉表示,如若商品有质量问题依然可以退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丁辉提醒,网友收到商品后若感觉商品可能有问题,最好拍视频记录作为证据,或提供证人证言。对于已拆封发现问题的,最好再购同批次商品送检,若属于质量问题,厂商必须退赔。
本报记者唐明军实习记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