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电锚者已被刑拘 律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目前,私设“电锚”的王某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按照王某家人的说法,王某私设“电锚”是从去年开始的,那么,这一情况村干部是否知情呢?

  记者了解到,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我国“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但是王某并不符合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一情况村干部知情吗?

  记者:“他们设电锚你们知道吗?”

  蓝田县圪垯庙村党支部书记周波:“我不知道,我们村里面也都不知道,也没有群众举报过这个事。”

  记者:“抓到野猪之后呢?”

  蓝田县圪垯庙村党支部书记周波:“那就打死了。”

  记者:“不会再做成什么野味之类的,也不会买卖?”

  蓝田县圪垯庙村党支部书记周波:“应该不会,这个我具体也不了解。”

  随后,记者来到了蓝田县普化派出所,在这里记者见到了王某私设的“电锚”,一个电瓶以及一个自己改装的增压装置。据介绍,王某的增压器能将电流从12伏增大到上千伏,瞬间就可以致野生动物和人伤亡。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设置电锚猎杀野猪本身这一行为就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首先这个人私拉电网是为了猎杀野猪,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他就触犯了刑法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罪。”

  而对于王某私设“电锚”致彭师傅死亡一事,耿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应当预见到可能有人要上山,可能要碰到这个电网,导致一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由于他的疏忽大意,没有引起警告标志或者进行防护措施,导致人死亡的这种行为,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那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者来说是正常的通行,他只是回家里取东西,他对自己的死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