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为加强城镇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人数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本次面向社会为我省84个县(区、市)招聘2042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区、市招聘计划附后)。

  二、应聘人员条件

  1.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2.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高职)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3. 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5年9月14日至1997年9月14日期间出生);

  4. 陕西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

  三、聘期待遇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1. 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2. 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3. 年限报酬:聘任期间,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二)社会保险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按各市制定政策执行。

  (三)其他待遇

  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当地标准执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参与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增发岗位补贴,主任每月1100元,副主任每月800元,委员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