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天(4月9日)上午对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少华因受贿、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长及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32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32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张惊雷信访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信访条例,不听取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强令黔东南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少华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有坦白、全部退缴受贿赃款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犯滥用职权罪有自首的法定减轻量刑情节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对廖少华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324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3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