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12月26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订草案修改稿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同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西安市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保持一致,分别是海拔2000米以上,海拔2000米至1500米,“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通过保护规划划定。并删除了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限高的规定。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均划为重点保护区: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应当严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标准划定。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处罚额度,补充了相关较《省条例》严格内容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