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条例规定,围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擅自捡拾鸟卵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五千元罚款;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罚款。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