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交供暖计费提案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崔自强老人的家中,他从一个文件袋里拿出一沓子文件说,关于去年计费标准的问题,他先后咨询过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热力公司等部门,并起草了《关于完善热力公司收取供热规定的提案草案》,由西安市十三届政协委员潘中印立案,并提交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号为第378号。

  老人说,提案说到,采暖设施由于建房时间不同,有很大区别,近期建的房子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厕所全部都安装有暖气,楼梯走廊是全部封闭的,暖气主管从楼道中走,然后以并联方式进入各家。老房子就不同了,最早的建在“一五”期间,建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也有,初建时都没有安装暖气,暖气是后来加装的,当时由于单位锅炉容量小,多数单位只是给卧室安暖气,其余不安,而且大多数都是串联方式走管,为了节能主管从卧室中走过。

  另外,楼梯走廊虽在楼中,但是皆无门,建时虽有窗,因年久失修窗玻璃也都损坏了,到处通风(简称老房)。还有的初建时楼梯走廊就是与大气相通,其余与老房完全相同(简称旧房),此类房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气温与大气一样,最低时可达零下5~6摄氏度,远远低于热力公司供暖保障温度的下限标准16摄氏度。个别老(旧)房在加固改造时增加了十平方米左右的卧室,这新增卧室也没有安装暖气,没安暖气的房间室温全部低于供暖标准下限16摄氏度很多。

  供热对象存在如此的差别,可是在收费时却是一刀切,只要给这个楼供了热,就按盖楼时平面设计图所计算出来的总建筑面积收费,可是对住户来说,总建筑面积是由住户的使用建筑面积加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楼梯、走廊、电梯间、布线布管室等)构成的,按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不管分摊建筑面积通或不通大气,只要在房檐下就算建筑面积。

  老人说,供暖收费都按面积或按流量计费,即“两部制”,以100平方米的住房为例,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费的话,居民最终负担价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8元,那么您所交的费用就应该是100平方米×5.8元/平方米/月×4个月=2320元;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是按流量计费的话,那么在你所交的费用中就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固定热费,另一个是变动热费。其中固定热费占30%,变动热费占70%。按照今年的规定,居民最终负担价格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16元。那么你所交的固定热费应是100平方米×5.8元/平方米/月×30%×4个月=696元,而总费用为696元+计量表装置读数×70%×0.16元/千瓦时。

  非“两部制”建筑过渡期内按供热面积收费

  崔自强老人拿出一份西安市物价局2015年4月20日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78号提案的复函(市物函[2015]7号):

  关于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收费问题:2011年10月,西安市物价局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市物函[2011]178号)文件中对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用户规定: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与全省政策相一致都是按可供热建筑面积核定供热价格的,所以按建筑面积收费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关于按面积收费不应含公共分摊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中也明确了对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采暖建筑工程,实行按热量计费,对老小区组织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到目前为止,改造项目共计17个小区,改造面积267.67万平方米,受益居民17499户,已到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090.27万元;已到账省级配套资金328.5万元;实施改造的供热公司自筹资金790万元。改造内容: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小区热网水力平衡装置、部分换热站水泵变频及气候补偿装置等。

   赴老旧小区“调研”老房供暖问题

  老人说,关于供暖计费标准的问题,他于3月29日前往西安东郊韩森寨36街坊昆仑机械厂生活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厂生活区也有部分老房,被调查人住的就是老房,供暖也是只给居室安装了供暖设施,主管从居室走管,厅和厨房、厕所无采暖设施,楼梯走廊也无暖气管经过,与西郊的老房完全相同。这个小区的供暖收费起初也是按包含公摊面积的总建筑面积收费,第一年就是这样收了。当职工发现后,提了异议,随后经过与相关部门协商,问题得到了解决。结果是按使用面积收费,面积数以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的记载为准;由于厅和厨房、厕所无取暖设施,只按使用建筑面积的90%收费;将上一年度多收的费用退回给原缴费者。

  崔自强老人拿出一份《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翻到“理顺供热销售价格”相关规定时,指着文件说,“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

  老人说,该项规定里明确指出了“可供热建筑面积”这个字眼,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管检查,严格审核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确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严禁供热各环节变相加价。同时要加强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监管,采取价格协商备案等有效措施,使其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文/图本报记者赵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