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今天(3月1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早在2012年,陕西省就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企业和个人信息归集内容进行了规范。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日益显现;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滞后问题,也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不相适应。

  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从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考虑,《条例》的出台对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条例》规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